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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是贯彻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责任形态,是生态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通过碳汇财产权权利属性的证成、中央与地方政策的协同推进以及碳抵消机制的健全与创新发展,可证立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正当性。因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指引,“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仍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具体表现为适用案件范围过宽、违背生态修复内在逻辑、实施效果欠佳、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尚未成熟等问题。为了妥当准确地在生态司法中适用“认购碳汇”,应从合理确定适用“认购碳汇”案件范围、明确“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地位、加快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和完善碳汇价值实现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Abstract:[1]胡卫.过错优先:环境污染侵权中行为人过错的功能分析[J].政法论丛,2019(6):1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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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地悲剧”源于封建主中划出一片土地作为牧场无偿向牧民开放,每个牧民都养尽可能多的牛羊,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公地牧场最终因“超载”而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终全部饿死。现指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
(2)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
(3)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2022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
(4)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颁布的《关于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5)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七部门2023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
(6)《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7)崔善红:《海南宣判适用林业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2023年4月18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6732.html。
(8)蔡楠楠:《市“两院”工作报告亮点扫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载《闽南日报》2024年1月12日第2版。
(9)参见(2024)浙0225刑初125号判决书。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11)卞军凯:《连江法院宣判全国首例适用海洋碳汇修复生态案件》,载福建法院网2022年6月6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3182.shtml。
(12)陈坚:《如皋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宣判》,载《江苏法治报》2024年6月7日第2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0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15)参见(2020)闽0721刑初42号判决书。
(16)《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第3.9-3.12条之规定。
基本信息:
DOI:10.16064/j.cnki.cn34-1003/g0.2025.02.012
中图分类号:D922.68
引用信息:
[1]顾向一,陈瑶.“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J].江淮论坛,2025,No.330(02):84-93.DOI:10.16064/j.cnki.cn34-1003/g0.2025.02.012.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长江经济带跨界河湖治理法治保障研究”(22BFX131); 河海智库要报项目“长江流域环境治理司法协同创新机制研究”(B240207054)